首页> 查企业> 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80万元
法定代表人:武俊锋
联系方式:0359-2084018
注册时间:1984-12-30
公司地址:山西省万荣县城新建路95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建筑装修装饰、金属门窗、建筑防水、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防腐保温、水利水电、电力工程、古建筑工程、机电工程施工、矿山施工工程、绿化工程、消防工程、公路工程、建筑智能化、建筑防水、消防设施、土石方、桥梁隧道、照明、体育场设施、城市道路、送变电、管道、混凝土工程、输变电工程、起重机设备工程、地质灾害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的施工;施工劳务分包;建筑材料、水泥、矿山机电设备、电线电缆、劳保用品、五金建材、机电电力工业产品、钢材的销售;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电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压力管道、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铁路、机场、民航空管工程、通航工程、港航、石油化工、通信、水工结构与安装、特种工程、造价咨询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郭建青、杨非凡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802民初7114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建青诉被告杨非凡、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建青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元贵、被告杨非凡委托诉讼代理人扆有志、被告通化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任英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郭建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欠款3045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期间,被告杨非凡陆续在原告处购置建筑材料,经原告与被告杨非凡结算欠原告34452元,同年支付4000元,于2018年8月7日出具欠据一张,尚欠30452元。在出具欠据时,被告杨非凡写系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盐湖区龙居镇赵村老年活动中心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欠据一份,证明2018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杨非凡通过结算,被告杨非凡共欠原告建筑材料款34452元,除已经支付的4000元外,尚欠原告30452元。 经质证,被告杨非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建材用于龙居镇老年活动中心,并非被告杨非凡的个人欠款。 经质证,被告通化建筑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份欠条系杨非凡单方出具,被告通化公司对案涉买卖合同并不知情,对其欠条的真实性以及欠条的形成时间均无法确认,故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此外,被告通化公司想说明的是,虽然原告提交的欠条上载明了“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接龙居赵村老年活动中心工程款”,但仅是被告杨非凡个人出具的,并未加盖被告通化公司的签章,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关的供货单及收货单予以证明其材料是被告通化公司所购买的,据此,不足以证明被告通化公司为案涉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被告杨非凡也并非被告通化公司的员工,被告通化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案涉欠款不应当由被告通化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杨非凡辩称:被告在出具欠条时系职务行为,该笔建材均用于龙居镇老年活动中心工程。该笔款项应由承建方偿还原告。请法院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非凡未提供证据。 被告通化建筑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未签订过买卖合同,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材料款或开具过发票,被告并非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被告非本案的适格被告。2、案涉欠条系被告杨非凡个人向原告出具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本案被告应当为杨非凡,并非被告。3、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可以证实,被告杨非凡为山西新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并非被告公司的员工,即便被告杨非凡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也不应当由被告承担付款义务。 被告针对其辩称提供证据如下:《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被告杨非凡是新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并非被告通化公司的员工,被告杨非凡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是以新居城公司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应当由被告通化公司承担责任。 经质证,原告郭建青、被告杨非凡对被告通化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欠据一份,《劳动合同书》一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期间,被告杨非凡陆续在原告处购置建筑材料。2018年8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杨非凡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据载明:“今欠到老郭建材批发总汇(郭建青)现金(大写)叁万零肆佰伍拾贰元,(小写)¥30452元,务必年月日还清。欠款人:项目经理:杨非凡电话:188××住址:附: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龙居赵村老年活动中心工程款。此条符合法院证材,且具法律效率,受法律保护,必要时可依法追究。注:已付4000元,还款日见条扣除2016年9月6日条变更2018年8月7日”,条据出具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杨非凡辩称其出具欠据系职务行为,被告通化建筑公司否认,并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杨非凡并非其公司职员;被告杨非凡亦未能提供反驳证据
判决结果
被告杨非凡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郭建青欠款30452元; 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1元,由被告杨非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宝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新
判决日期
2021-09-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