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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黎宗仁
联系方式:0734-2689999
注册时间:2002-09-30
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15号
简介:
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的建设和投资;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等)以及基于移动通信业务的各类增值业务(包括从事为电子商务服务的手机支付业务);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凭资质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工程勘察、设计、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备件,并提供售后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及户外广告、自有媒体广告的发布,代理电视、广播、报刊及印刷品、礼品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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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金泉指定专营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4民终2043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耒阳市金泉指定专营店(以下简称金泉专营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衡阳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法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泉专营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718号民事判决;2、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编号为CMHNYLY2015-3-0653、CMHNYLY2018-3-0590的合同签字页没有上诉人签字盖章,系被上诉人伪造,且时间也不对。截止一审法院判决之日,被上诉人尚扣留上诉人2400元押金未退,一审法院对此未明确裁判。2019年2月,被上诉人停了上诉人的工号造成上诉人店面瘫痪,造成了上诉人装修店面14万元左右的装修费用损失。且被上诉人退款流程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移动衡阳公司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前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不存在造假粘贴的情形。上诉人所陈述的2400元并非押金,而是买卡的钱,押金已经返还给了上诉人。上诉人所称乱扣费的情况亦与事实不符。 金泉专营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移动衡阳公司返还乱扣金泉专营店的各项费用10600元;2、判令中国移动衡阳公司向金泉专营店支付自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10月8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押金26400元作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为2664.6元;3、本案诉讼费由中国移动衡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22日,金泉专营店经营者陈云泉向中国移动衡阳公司交纳24000元履约保证金后,以金泉专营店名称代理中国移动衡阳公司业务、销售产品。2015年8月12日,金泉专营店与中国移动衡阳公司签订《手机专卖店业务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金泉专营店使用其自有店面代理中国移动衡阳公司业务、销售产品;代理内容为新入网用户发展、各类有价卡销售、移动定制终端销售、收费业务、各类数据业务、其他业务;代理期限为3年;中国移动衡阳公司有权对金泉专营店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规范,以保证金泉专营店维持中国移动衡阳公司要求的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用户服务水平,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金泉专营店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和考核情况获得中国移动衡阳公司支付的业务代理服务费;金泉专营店按协议约定向中国移动衡阳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电路租赁等代理费用;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4000元;电路租赁费收取标准[光缆(或自建传输)]每年交纳2400元;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委托授权期限内,中国移动衡阳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中国移动衡阳公司上级公司要求、金泉专营店代理业务现状、市场变化等情况,随时变更或调整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代理政策、服务费标准、考核办法等和本协议有关任何内容,变更或调整无须征得金泉专营店同意且双方无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和调整以中国移动衡阳公司书面通知为准,变更或调整后的事项和内容自书面通知金泉专营店后即视为送达金泉专营店,并立即执行等内容。案涉双方在上述合同盖章确认。另合同附件六即渠道管理办法中附件4载明:社会渠道退出流程中主动退出为:申请提交(合作渠道发起退出申请,写明退出原因,提交退出申请报告至区县/省市公司)、退出初审(区县/市公司受理退出申请,渠道管理人员核实退出原因,提出初审意见,对优质渠道进行挽留,对确实要退出的渠道,提交会签审批,2个工作日)、会签审批(省/市公司渠道中心审批,掌握退出原因,审批退出,3个工作日)、渠道清算(区县/市州分公司1.关闭工号;2.做好营业尾款、酬金、扣款等项目清算和发票、号卡、VI、家具、设备等相关物资清算回收;3.填写退出核查单,清算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4.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市公司,30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退还(确认协议无纠纷后,社会渠道出具履约保证金退还通知书,提供双方签署协议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无争议确认书和履约保证金扣款确认表,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按代办协议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步在CRM系统中将履约保证金清零。原则上要在渠道停止办理移动业务6个月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合作结束。之后,金泉专营店代理业务过程中,中国移动衡阳公司2017年4月综合业务考核情况通报载明金泉专营店该月渠道未办理宽带考核扣款500元。中国移动衡阳公司2017年6月综合业务考核情况通报载明金泉专营店该月渠道未办理宽带考核扣款500元。中国移动衡阳公司2018年3月关于非4G+终端下柜检查考核的通报(2018年第2、3期)载明金泉专营店非4G+终端下柜检查考核扣款500元。2018年7月22日,案涉再次签订《手机专卖店业务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金泉专营店使用其自有店面代理中国移动衡阳公司业务、销售产品;代理内容为新入网用户发展、各类有价卡销售、移动定制终端销售、收费业务、各类数据业务、其他业务;代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中国移动衡阳公司有权对金泉专营店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规范,以保证金泉专营店维持中国移动衡阳公司要求的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用户服务水平,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金泉专营店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和考核情况获得中国移动衡阳公司支付的业务代理服务费;金泉专营店按协议约定向中国移动衡阳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电路租赁等代理费用;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4000元;电路租赁费收取标准[光缆(或自建传输)]每年交纳2400元;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委托授权期限内,中国移动衡阳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中国移动衡阳公司上级公司要求、金泉专营店代理业务现状、市场变化等情况,随时变更或调整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代理政策、服务费标准、考核办法等和本协议有关任何内容,变更或调整无须征得金泉专营店同意且双方无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和调整以中国移动衡阳公司书面通知为准,变更或调整后的事项和内容自书面通知金泉专营店后即视为送达金泉专营店,并立即执行等内容。案涉双方在上述合同盖章确认。2018年12月,中国移动衡阳公司从金泉专营店业务代理费中扣减2017年渠道专线费用2400元。2019年2月,中国移动衡阳公司从金泉专营店业务代理费中扣减2018年渠道专线费用2400元。2019年2月金泉专营店因实名登记违规被停用网点工号,中国移动衡阳公司在同年5月的关于对实名登记违规渠道进行处罚的通报载明金泉专营店因实名登记违规被扣款1000元。中国移动衡阳公司2019年3月社会渠道市场业务和服务考核情况通报载明金泉专营投诉类考核扣款400元。同年2月2日,金泉专营店通过微信要求退出代理。同年2月12日,中国移动衡阳公司回收了金泉专营店手写板、光纤盒、写卡器各一台。同年12月18日,金泉专营店经营者陈云泉通过微信二维码向中国移动衡阳公司支付2019年渠道专线费用500元。2020年2月,金泉专营店网点工号经中国移动衡阳公司审批注销。同年3月10日中国移动衡阳公司耒阳市分公司将回收、清算情况反馈给中国移动衡阳公司。同年10月9日,中国移动衡阳公司通过银行转账退还金泉专营店经营者陈云泉保证金24000元。另查明,金泉专营店代理中国移动衡阳公司业务期间,中国移动衡阳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金泉专营店经营者陈云泉通知参加培训、考核情况、激励方案等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金泉专营店与中国移动衡阳公司签订的《手机专卖店业务代理协议》,由金泉专营店代理中国移动衡阳公司业务以获取代理服务费,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内容,该《手机专卖店业务代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金泉专营店主张涉案合同并非经营者陈云泉签名,因涉案合同加盖金泉专营店公章,经营者陈云泉是否亲笔签名不足以否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约定,因金泉专营店代理中国移动衡阳公司业务,在业务上要接受中国移动衡阳公司监督、检查、考核,另合同约定中国移动衡阳公司可随时变更或调整业务范围、代理政策、服务费标准、考核办法等内容,且无须征得金泉专营店同意及无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故中国移动衡阳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金泉专营店发送的各项业务通知均构成委托合同的补充,金泉专营店应当一并执行。关于金泉专营店诉请的2017年扣款1000元、2018年扣款500元、2019年扣款1400元属乱扣款行为,根据合同约定,金泉专营店有义务接受中国移动衡阳公司的考核,并接受其考核违规的处罚。中国移动衡阳公司提供的考核情况通报均载明金泉专营店考核违规,故中国移动衡阳公司扣款行为,有理有据,不违反合同约定,金泉专营店要求中国移动衡阳公司退还扣款的业务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金泉专营店诉请的退还2017年、2018年光纤费4800元及2019年光纤费500元,根据合同约定,金泉专营店在代理期间应向中国移动衡阳公司支付电路租赁费即渠道专线费用,收取标准为每年2400元,故金泉专营店该项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金泉专营店诉请的退还押金2400元,中国移动衡阳公司陈述该2400元并非押金,而是金泉专营店在中国移动衡阳公司购买的手机卡费用。经金泉专营店提供的证明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对比,四份银行凭证中2400元的凭证与其他三份银行凭证并非同一银行,且收款账号也不同,而另三份凭证金额之和为24000元,与合同约定保证金金额一致,根据常理判断,一审法院认定该2400元并非保证金,金泉专营店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金泉专营店诉请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2664.6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附件渠道管理办法,退出渠道须按流程办理[申请提交、退出初审(2日)、会签审批(3日)、渠道清算(30日)、履约保证金退还(渠道停止业务6个月后)、合作结束]。金泉专营店虽在2019年2月口头要求退出代理,但同年12月18日才与中国移动衡阳公司结清相关款项即支付2019年渠道专线费用500元,故退出渠道流程并非中国移动衡阳公司原因延长。而中国移动衡阳公司在2020年2月2日经审批注销金泉专营店网点工号,同年3月10日中国移动衡阳公司完成渠道清算,同年10月9日退回保证金,基本符合退出渠道流程。且时间线上,中国移动衡阳公司亦无刻意拖延退还金泉专营店保证金的行为。故金泉专营店该项诉请,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金泉专营店的诉请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耒阳市金泉指定专营店(经营者陈云泉)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耒阳市金泉指定专营店(经营者陈云泉)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元,由上诉人耒阳市金泉指定专营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齐国安 审判员罗源 审判员陈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廖晓欢 书记员肖玉艳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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