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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玮
联系方式:0851-83815173
注册时间:1985-07-20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1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承担与取得资质相适应的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对外承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矿山工程施工、高耸构筑物工程施工、送变电工程施工;货物贸易;设备材料租赁、加工及修理修配、试验检测、职业技能鉴定及培训;商品混凝土销售;道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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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彭威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13执异55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威与被执行人黄中元合伙协议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贵州公司)不服本院要求其协助划拨工程款通知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湘13执异155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0)湘13执3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彭威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21)湘执复19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0)湘13执异155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举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电建贵州公司申请异议称,电建贵州公司根据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娄星区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下发的保全文书冻结了黄中元以湖南鸿源电力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名义在电建贵州公司承包的青溪220kv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质保金115万元,2018年10月18日进行了续冻。娄星区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系因法院告知鸿源公司系被申请人,且为配合法院处理相关事宜,故要求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现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新能源公司)冻结了鸿源公司工程款的支付。2020年10月13日收到娄底中院执行裁定、协助执行文书及仲裁裁决书,电建贵州公司发现鸿源公司系与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现电建新能源公司)签订有分包合同,与电建贵州公司无合同关系。虽电建新能源公司系电建贵州公司全资子公司,但其为独立法人,故要求电建贵州公司协助执行主体不适格。电建新能源公司与鸿源公司签订的青溪工程与平塘工程分包合同授权人系曾廉溪,结合分包合同与仲裁裁决书均无法确定黄中元系鸿源公司债权人,故电建新能源公司亦无法根据娄底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否则将损害电建贵州公司的权益,请求撤销(2020)湘13执3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彭威答辩称,彭威于2016年10月27日通过娄底仲裁委向娄星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娄星区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去电建贵州公司下发了保全文书,冻结黄中元以鸿源公司名义在电建贵州公司承包的青溪220kv2#主变扩建工程项目及平塘220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质保金115万元,2018年10月18日进行续冻结。鸿源公司作为第三人,娄星区法院要求电建贵州公司协助执行合理合法。从娄星区法院在电建贵州公司对该公司法务主管蒋光辉的谈话笔录中也可以看出电建贵州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主体是完全适格的。2013年8月19日,在鸿源公司的见证下,曾廉溪与黄中元签订了《合作协议》,从合作协议中可知,曾廉溪只是一个中介人,他在本项目中没有任何投资,只提取高额中介费,而该项目的实际承包人为黄中元。黄中元于2013年8月29日与鸿源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2013年10月7日,黄中元与彭威签订了《合伙协议书》。由此可见,法院要求电建贵州公司协助执行有理有据,合理合法,请求准予(2020)湘13执3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执行。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彭威与被执行人黄中元合伙纠纷仲裁裁决一案,娄底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娄仲裁字[2016]591号裁决书,该裁决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8月29日,黄中元与鸿源公司签订了一份“青溪220千伏变2#主机扩建工程项目”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由黄中元承包完成青溪220千伏变2#主机扩建工程,鸿源公司收取工程造价300万元以内按2%、300万元以上按1.5%的管理费。裁决主要内容为:一、黄中元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彭威支付工程款(利润)646756.3元和履约保证金29万元。二、彭威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黄中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仲裁费30000元,鉴定费20000元,差旅费11000元,共计61000元,由申请人彭威承担27450元,被申请人黄中元承担33550元。该裁决生效后,黄中元未履行裁决确定义务,彭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2020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20)湘13执330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黄中元的银行存款773308.2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773308.2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日,本院作出(2020)湘13执3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电建贵州公司将黄中元以鸿源公司名义在电建贵州公司承包的青溪220千伏2#主变扩建工程项目及平塘220KV变电站新建工程(含550KV独山变间扩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质保金773308.27元划拨至本院账户,剩余376691.73元予以解冻。 另查明,娄星区法院根据彭威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湘1302财保23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黄中元名下价值115万元的财产。2016年11月2日,娄星区法院作出(2016)湘1302财保2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电建贵州公司协助冻结黄中元以鸿源公司名义在电建贵州公司承包的青溪220千伏2#主变扩建工程项目及平塘220KV变电站新建工程(含500KV独山变间扩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质保金115万元。冻结期限2年,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擅自支付。电建贵州公司法务主管蒋光辉签收(2016)湘1302财保236号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年10月18日,娄星区法院作出(2016)湘1302财保23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电建贵州公司继续冻结黄中元以鸿源公司名义在电建贵州公司承包的青溪220千伏2#主变扩建工程项目及平塘220KV变电站新建工程(含500KV独山变间扩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质保金115万元。冻结期限2年,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擅自支付。电建贵州公司法务主管蒋光辉签收(2016)湘1302财保23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再查明,娄星区法院在2016年11月2日向电建贵州公司法务主管蒋光辉了解情况时,蒋光辉称,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电建贵州公司(曾用名贵州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2015年12月变更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合并为同一个公司,统称为电建贵州公司。落款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加盖有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智慧能源事业部公章的《关于结算情况说明》载明,2015年12月,贵州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与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合并为电建贵州公司。2021年5月10日,本案在听证过程中,电建贵州公司的代理人蒋光辉称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系电建贵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的办公地点相同,相关法律诉讼事务统一由电建贵州公司派员处理,两公司财务是否统一处理不清楚,但认可2016年11月娄星区法院财产保全的115万元尚未支付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朝华 审判员刘威 审判员俞永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方卫华 书记员佘月琴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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