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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吉桂金
联系方式:0512-53535552
注册时间:2000-10-26
公司地址: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路基、公路路面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公路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桥梁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特种工程、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及管理;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测绘(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设计;建筑材料、装璜材料销售;房屋拆除;草坪绿化种植;电脑办公用品销售;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销售;承包境外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房屋建筑工程、公路桥梁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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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兆付、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803民初4253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兆付与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淮公司)、陈夕民、淮安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兆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瑕、被告镇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宏、被告天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夕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叶兆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镇淮公司、陈夕民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13725元;2.被告天润公司对上述义务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介绍,2019年年度,原告在被告陈夕民承建的御景星城三期做瓦工工作,2020年1月29日,被告陈夕民作为该工程分包人向原告出具欠条,表明共欠原告工资款13725元,欠条出具后,相应款项一直未付。 被告镇淮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不清楚,我公司不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被告陈夕民未作答辩。 被告天润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不清楚,与我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夕民系工地包工头,原告叶兆付在被告陈夕民承包的工地上做瓦工。2020年1月29日,原告叶兆付与被告陈夕民结算,被告陈夕民向原告叶兆付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欠到叶兆付工资壹万叁仟柒佰贰拾伍元.到六月归还.据陈夕民2020元月29”。原告叶兆付索要未果,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叶兆付提供劳务的地点是否为御景星城小区17幢、20幢。 原告叶兆付提供其自制记账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为御景星城小区17幢、20幢提供瓦工劳务,且被告天润公司系淮安区御景星城小区(北区)建设单位,被告镇淮公司系该工程总包单位,被告镇淮公司将御景星城小区17幢、20幢的瓦工分包给被告陈夕民,故该劳务报酬13725元应由被告陈夕民、被告镇淮公司支付,被告天润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镇淮公司虽对被告陈夕民分包瓦工事实予以认可,但镇淮公司主张原告并未在御景星城小区17幢、20幢提供劳务,且镇淮公司已与被告陈夕民结算完毕,镇淮公司不应承担给付责任,并提供被告陈夕民出具的承诺书、淮安市淮安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准予备案通知书、御景新城项目部告知书、御景新城小区2019年3月-12月考勤汇总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另,(2021)苏0803民初2343号邵国均与被告陈夕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陈夕民陈述:2019年度其不仅承包了御景星城小区17幢、20幢工程,同时还承包了新区花园、楚州医院、淮安大院子等工程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夕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叶兆付劳务报酬13725元; 二、驳回原告叶兆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夕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崔兆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孔建军 书记员赵春霞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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