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加东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04民初7211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物业公司)与陈加东、李翠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加东、李翠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宏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5月24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6026.53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利息损失(以6026.5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为济南市的业主,原告受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根据《绿地香榭新里广场东侧A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按期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但被告自2018年5月24日至2021年2月28日欠缴物业管理费共计6026.53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陈加东、李翠翠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宏泰物业公司与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签订了《绿地香榭新里广场东侧A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宏泰物业公司向绿地香榭新里广场东侧A地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65元;双方并约定了服务内容与质量等其它事项。2017年5月24日,陈加东、李翠翠与宏泰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宏泰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5元交纳物业费,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至今,原告即履行上述合同,向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了物业服务。陈加东、李翠翠系上述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物业服务计算面积为109.83平方米。陈加东、李翠翠拖欠自2018年5月24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物业费6026.53元
判决结果
一、陈加东、李翠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24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物业费6026.53元;
二、驳回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陈加东、李翠翠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加东、李翠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马婉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金鑫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