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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程阿罗
联系方式:13872883020
注册时间:2004-09-16
公司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
简介:
许可项目: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用汽车、挂车、汽车(不含小轿车)、新能源汽车、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专用客厢车、环卫设备、医疗专用车辆及设施设备、消防车、救护车、汽车零部件、通用保障车、集装箱、方舱、装配式板房、金属罐体(含A2、C2、C3压力容器)、塑料罐体、化工防腐设备设计、制造、销售、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网络设计与开发;道路普通货运;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环境卫生保洁服务;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兼零售;土石方挖运;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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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赣09民辖终62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新威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2021)赣0923民初466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程力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为产品质量纠纷错误,本案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且本案的被告所在地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故本案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新威公司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挺 审判员邓育军 审判员胡劲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盼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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