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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刘震
联系方式:0516-68916092
注册时间:1996-12-09
公司地址:建国东路17号
简介:
(一)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二)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三)各类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再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四)代理保险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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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念、王洪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303民初684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念诉被告王洪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徐州分公司)、徐州海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马租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娟,被告王洪伟,人民财险徐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晨,被告海马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截止至定残日的医疗费519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50元/天×31天、营养费1800元(40元/天×45天)、误工费38635元(7727元/月×5个月)、护理费6000元(80元/天×75天)、残疾赔偿金111724元(55862×0.1×2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600元、财产损失1100元、鉴定费2000元,以上合计220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5日6时34分,被告王洪伟驾驶车牌号为苏CD31020小型轿车,沿和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路与庆丰路交叉口西侧约70米处停车开门时,与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陈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徐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起事故由被告王洪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因该交通事故受伤,现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王洪伟作为直接侵权人及车辆所有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民财险徐州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被告王洪伟辩称,没有意见。 被告人民财险徐州分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由法院依法核实。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请法院核实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数额由法院依法核实,我司主张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计算其真实的住院天数,营养费、护理费标准及天数过高,对其误工费的标准不予认可,残疾赔偿金由法院依法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交通费无相关票据不予认可。对于财产损失,原告的维修费用过高,鉴定费及诉讼费我司不承担。 被告海马租赁公司辩称,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5日6时34分,被告王洪伟驾驶车牌号为苏CD31020小型轿车,沿和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路与庆丰路交叉口西侧约70米处停车开门时,与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陈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徐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认定,被告王洪伟负全部责任,原告陈念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至徐州仁慈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9月7日出院,此次住院23天,出院诊断为:1.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右);2.膝的多处结构损伤(右膝外侧副韧带及半月板撕裂);3.皮肤裂伤(右小腿);4.仅腓骨骨折(右腓骨小头)。出院医嘱为:1.适当加强营养禁辛辣食物;2.适当功能锻炼,三月禁止剧烈负重活动;3.出院后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复查复片;4、继续支具外固定,视复查情况去除外固定;4…;5…;6…。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再次入住徐州仁慈医院行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术,于2020年9月15日出院,此次住院8天。出院医嘱为:1.适当加强营养,禁烟酒辛辣食物;2.出院后一月、三月、六月来院复查复片;3…;4…;5…;6…。原告因此次事故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1991.17元。因拖车花费100元,因维修电动车花费1000元。 原告在事发前的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在江苏净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3月至事故发生时在徐州中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招商专员工作。 涉案车辆系从被告海马租赁公司通过融租租赁方式承租所得,现登记在该公司名下。 涉案苏CD31020小型轿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徐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且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洪伟垫付原告医疗费12700元。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邳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7月1日出具邳人医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念因交通事故肢体损伤致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损伤后需误工150日,护理75日,营养45日。原告因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2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陈念1211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陈念846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洪伟垫付款12700元。 四、驳回原告陈念对被告徐州海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3502元,由被告王洪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隋艳美 人民陪审员冯秀梅 人民陪审员祖国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菲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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