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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10598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永华
联系方式:0375-2929188
注册时间:2001-12-31
公司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7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从事银行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凭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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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晓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411执恢127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晓亚、高莹、马秋婵、李山坡、李鹏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3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孟晓亚愿于2017你那12月30日之前偿还所欠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5765.35元,利息8549.62元,罚息102960.08元,本息合计337275.05元(利息及罚息已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之后逾期利息按照双方所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高莹、马秋婵、李山坡、李鹏举对本判决第一项调解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359元,减半收取3179.5元。由孟晓亚、高莹、马秋婵、李山坡、李鹏举共同负担。因孟晓亚、高莹、马秋婵、李山坡、李鹏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事宜,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豫0411执117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现因双方协商未果,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2021年3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询到被执行人孟晓亚名下豫D×××××号长安牌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被执行人马秋婵名下豫D×××××号思域牌、豫D×××××丰田牌车辆,已在首次执行阶段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2021年3月18日,向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1.查询到被执行人李鹏举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天城鸿馆1#楼1-3层0001004号房产(房产证号:新华14005869),已在首次执行阶段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 2.查询到被执行人孟晓亚在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19945.7元,因已抵押。暂无法处置。 四、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依法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337275.05万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37275.05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赵毅 审判员李海军 审判员张晓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林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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