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满华等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浙1004执72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满华、张新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04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满华、张新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98898.54元、利息13544.66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31日开始至实际还款日所产生的利息。案件诉讼费1275元、执行费16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张满华、张新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满华、张新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满华、张新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本案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手续,扣划人民币3394.37元。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满华、张新华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满华、张新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已通过被执行人存款扣划等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514.37元,收取案件诉讼费1275元、执行费1605元。
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并予以书面确认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1004执7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许怡琳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丹红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