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123民初1773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明安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明安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963371.2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进行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明安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3371.2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明安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963371.2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杨松
人民陪审员黄新平
人民陪审员赵金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肖秀秀
书记员刘秀珍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