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0981民初3890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丰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胡欢、杨学敏、胡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丰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欢、杨学敏、胡建华的银行存款299512.27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胡欢、杨学敏、胡建华的银行存款299512.27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徐国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汪玉娇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