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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333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95-5288618
注册时间:1996-12-30
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工北大道天丰科技园
简介:
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矿山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公路养护,地灾治理,房地产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设备材料出口,工程机械租赁、维修及技术培训服务,港航疏浚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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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时恩、万载县交通运输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0922民初414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时恩(以下简称罗时恩)与被告万载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万载交通运输局)、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建设集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宜春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时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被告万载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智光、被告天丰建设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鸿、被告大地财保宜春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罗时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9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万载交通运输局与天丰建设集团就万载县淖源至界岭(茭湖至马下段)县升级改造项目于2020年9月1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天丰建设集团随即进行施工,并于2020年11月25日投保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20年12月3日因该工地路面塌陷导致罗时恩驾驶自卸车侧翻造成自身受伤,后住院治疗,出院后,经万载康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万载交通运输局辩称,一、答辩人并不是本案诉讼适格的被告,答辩人既不是涉案道路的施工人,亦不是管理人,道路施工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中的安全责任应由工程承包人(施工人)承担。该路段在升级期间由施工方天丰建设集团负责施工和管理,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规定,承包人在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纠纷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负管理和维护职责,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答辩人作为发包人,不存在选任过错与不当。答辩人将县道升级工程发包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施工单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三、罗时恩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施工现场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未经许可不应进入。罗时恩明确知道该路段正在施工,作为受雇进行现场作业的施工人员,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作业时理应有更强的危险性认识和控制能力,因其自身没有尽到应有的高度注意义务而导致单方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起诉。 被告天丰建设集团辩称,1.答辩人不同意承担本案损害责任,罗时恩与答辩人系承揽关系,罗时恩在案外人魏东伟牵头下共同承揽了答辩人在万载县涉案工地的装土工程,魏东伟及罗时恩等是自带五台后八轮自卸车装卸运输余土,答辩人以每车40元至45元价格支付报酬,罗时恩自带设备运输工具到答辩人的施工现场是完成其承揽的工作任务,罗时恩与答辩人不存在支配控制的从属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2.罗时恩自身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案发后交警到现场询问罗时恩,其以自行协商为由使得公安交警部门无法做出责任认定,不能判断本案是否是因地面施工塌陷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罗时恩系生活在山区的驾驶员,其对车辆行驶在盘山公路应有起码的常识和判断能力,且其在2020年10月就已经承揽了装土的运输工程,对完成承揽工作的环境应当比较了解,然而从事故发生的图片来看,答辩人对涉案地点的地面并没有进行施工,罗时恩驾驶车辆经过的路面是硬化的路面,不存在塌陷的情形,反倒是罗时恩未安全谨慎驾驶车辆而导致车辆侧翻,致使路基边的树木、毛竹均被压断,因此罗时恩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3.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本着人道主义,已经垫付了罗时恩医疗费用6000元,并结清了其工程款24075元;4.答辩人已经在大地财保宜春支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如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答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也应当由大地财保宜春支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答辩人依法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请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地财保宜春支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依法驳回罗时恩对答辩人的起诉。本案案由定为地面设施、地下设施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与本案的事实不相符。2020年12月3日,交警接到报案,在,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查证系罗时恩驾驶的苏A×××××货车侧翻在山沟的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罗时恩受轻伤的单方交通事故。由此可知罗时恩是在自己驾驶车辆时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不存在其他侵权方,有接处警登记表为证,答辩人只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与罗时恩受伤不存在任何关系,罗时恩的合理合法损失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与天丰建设集团的保险合同关系不能混在本案中,答辩人不应列为本案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起诉。 二、罗时恩系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答辩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范围,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罗时恩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1.天丰建设集团在答辩人处投保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11月26日零时起至2021年11月25日二十四时止,本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按90%赔付;争议解决方式:协商不成的,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0万,每人医疗费责任限额5万元;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分设有从业人员保障、第三者保障等,其中从业人员保障的对象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列明情形导致遭受人身损害的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第三者保障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第(三)项: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费用和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第二十五条,理赔时应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证明材料;残疾赔偿金按照保险条款附表中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计算确定,如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则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仅为5万元。本案中,罗时恩自身驾驶车辆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其受伤是自身驾驶行为造成的,与他人无关;且不符合从业人员保障或者第三者保障的规定,亦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证明材料,当然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范围,故答辩人无需对本案罗时恩的损失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2.保险免责条款答辩人已向投保人送达并明确说明,依法具有效力,应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答辩人提交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第1条明确载明:“本投保人确已收到保险人提供的本次投保需要的各保险条款并进行了仔细阅读,保险人已就保险条款全部内容进行了解释说明,就其中的责任免除、免赔额(率)、比例赔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完全理解并接受”,该投保人声明下方的“投保人签字盖章”处加盖了被保险人公司的公章,完全符合《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责条款生效规定,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加粗加黑,故免责条款完全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条件,答辩人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应当认定本案中该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三、本案损失金额计算过高,缺乏证据支持,依法应予核减。1.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超高应予核减;2.罗时恩并未提供被扶养人相关证据,且身份信息显示为农村居民,在其已主张了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再获得支持;3.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其受伤是自己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的,没有其他侵权方,是其自身过错导致;4.交通费金额过高且无有效证据不应认定。 综上,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应成为本案被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罗时恩对答辩人的起诉;其次罗时恩受伤系自身过错导致,不属于答辩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保险赔偿范围,请求依法驳回罗时恩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丰建设集团成立于1996年12月30日,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桥梁工程等。2020年9月1日,万载交通运输局将万载县X693淖源至界岭(茭湖至马下段)(马下至新市段)县发包给天丰建设集团,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天丰建设集团随即组织人员开工。同年10月底左右,经案外人魏东伟介绍,罗时恩自带车辆,在茭湖至界岭工地装运余土,500米以内按40元/车计算报酬。因长时期下雨导致路基不稳且路面泥土增多,12月3日下午3时左右,罗时恩驾驶车辆停至装运余土处,刚装满余土罗时恩准备操作车辆起步时,因一部分路面泥土松斜导致车辆侧翻至山崖底下,罗时恩受伤,随即被送往万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创伤性血气胸;2.肋骨骨折;3.肺挫伤;4.腰骶横突骨折,经过相关手术及治疗,于10月22日出院(住院19天),出院诊断: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2.左侧创伤性血气胸;3.左肺挫伤;4.腰骶横突骨折;5.双侧肩峰骨折;出院医嘱:1.出院后注意休息2月,加强营养;2.按时口服药物;3.不适及时随诊。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8279.69元,住院期间,由罗时恩妻子戴永连负责护理。出院后,罗时恩妻子戴永连委托万载康乐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时恩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三期”评定,2021年1月6日该鉴定中心出具以下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罗时恩多发肋骨骨折(共10根)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罗时恩后续治疗费评定5000元为宜;3.被鉴定人罗时恩误工期评定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自损伤之日起计算);花费鉴定费1900元。事故发生过后,天丰建设集团垫付了罗时恩医疗费6000元,并支付了罗时恩拖运余土报酬24075元。 天丰建设集团在大地财保宜春支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从业人员保障及第三者责任保障,保险期间均自2020年11月26日零时起至2021年11月25日二十四时止,保单累计责任限额20000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00000元。免赔额(率):本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按90%赔付。特别约定: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0万,每人医疗责任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300万,累计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000万;本保单保障的从业人员中16-64周岁员工,按照保单约定保额扣除免赔额后赔付。该保险条款中载明:(一)从业人员保障,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由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下列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对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从业人员的任何就医治疗发生的各项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从业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从业人员因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职责需要而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的损失;(六)间接损失;(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导致从业人员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负责赔偿:(一)因保险事故导致从业人员死亡或残疾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向公司保险索赔,保险人负责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三)从业人员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确定;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在本保险条款就按附表中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四)对于从业人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而遭受的误工损失,保险人的赔偿标准为:从业人员月工资标准为:从业人员月工资标准/30×实际丧失工作能力天数。月工资标准依照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实际丧失工作能力天数包括节假日。误工费在伤残程度确定后停发,最长赔付天数365天。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该合同条款附表载明,十级伤残赔偿比例10%。罗时恩与其妻子戴永连育有女儿罗某(2019年5月28日生)。 上述事实,有罗时恩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行驶证、驾驶证、医务鉴定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单、住院收费票据、鉴定书、鉴定费发票,万载交通运输局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天丰建设集团提供的领(付)款凭证、结算表、照片、证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单,证人兰某证人证言,经庭审质证及本院核实属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罗时恩各项损失计95023.8元。 二、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罗时恩各项损失计13736.08元。 三、被告万载县交通运输局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罗时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9元,由原告罗时恩负担1952元,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预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89元,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合议庭
审判长漆星 人民陪审员喻霖 人民陪审员邓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周青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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