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超、常振权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赣0602执29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宏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602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常振权、宋小云、周勇、刘小伟、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经做了冻结。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519886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涂煜
人民陪审员张晓玲
人民陪审员陈晓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俞璇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