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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783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
联系方式:0701-6630888
注册时间:2013-10-15
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岗产业园
简介: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营管理;塑料制品、管道生产、加工、销售及其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节能环保型高性能高分子高密度复合材料生产、销售,高密度节能环保型聚乙烯(PE)复合管材管件生产及销售;HDPE缠绕结构(B型),HDPE双壁缠绕管(中空壁),HDPE塑钢缠绕管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钢丝网骨架聚乙烯复合管,电力电缆护套管,聚乙烯双壁波纹管等其它管材的生产与销售;HDPE天然气管道管件生产、安装及销售;高压、超高压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安装及销售;金属、非金属柔性复合管道生产、安装及销售;给排水管道安装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资、设计、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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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超、常振权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赣0602执29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宏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602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常振权、宋小云、周勇、刘小伟、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经做了冻结。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519886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涂煜 人民陪审员张晓玲 人民陪审员陈晓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俞璇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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