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李金星> 李金星裁判文书详情
李金星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21-03-18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金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202民初5031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金融公司”)与被告李金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尔金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海尔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金星立即按照以下表格内容所载诉请金额、利率标准等向海尔金融公司偿还未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总额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违约起算之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综合年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详见列表: 诉请 分项 未还本金(元) 违约起算日 综合年利率(%) 1 5685.44 2020-02-23 15.4 合计 5685.44 事实与理由: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督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2019年2月23日,李金星通过海尔金融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的消费贷款平台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并提交其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个人银行账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账户注册和实名身份验证、认证。验证、认证成功后,李金星在上述消费贷款平台给付的用款额度内数次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及放款情况见下表: 笔数 签约时间 贷款总额(元) 利率%/年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还款方式 违约责任 1 2019-02-23 19200 28.8 12期 每月放贷对应日 等额本金 1.宣布已发放借款全部提前到期;2.在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 截至2021年1月6日,海尔金融公司放款情况及李金星履约情况见下表: 笔数 放款日期 实际放款额(元) 已还本金(元) 已还息费(元) 未还本金(元) 最后一笔还款日期 违约起算日 1 2019-02-23 19200 13514.56 3484.16 5685.44 2020-01-22 2020-02-23 上述《个人借款合同》第五条均约定了李金星指定的接收放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合同还约定李金星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广东省潮州市,该地址适用于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各个阶段。上述《个人借款合同》经由数字认证中心进行数字签名验证确认。 李金星未作答辩。 海尔金融公司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1.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2.海尔金融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李金星身份证照片、人脸识别照片;3.《个人借款合同》;4.《有关电子的有效性说明》、《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5.放款凭证;6.欠款明细表;7.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立案指定管辖通知》。 本院认证如下:海尔金融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明其待证事项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李金星向海尔金融公司贷款及李金星逾期未偿还海尔金融公司贷款的相关事实,李金星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海尔金融公司所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与海尔金融公司陈述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李金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履行偿还未还本金及自违约起算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综合年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的义务。 上述债务为下表所载各分项内容的合计: 判项 未还本金(元) 违约起算日 综合年利率(%) 一 5685.44
合议庭
2020-02-23 15.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金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叶
判决日期
2021-09-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