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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华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张新华
联系方式:0575-87217165
注册时间:2021-06-11
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白地市镇白地市镇上游街西路2号
简介: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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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华,于建群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16执异147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办理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新华、于建群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各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进行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渝0116民初94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江津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渝0116执29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询,被执行人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有张新华、于建群两人。2014年5月29日,两人各出资100万元成立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月5日,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1200万元,其中张新华认缴出资600万元(认缴时间2069年5月27日),于建群认缴出资600万元(认缴时间2069年5月27日)。2017年1月9日,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销预备登记,张新华、于建群作为被执行人的投资人,出具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张新华、于建群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对注销的真实性及法律后果负责,2020年10月29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核准了注销申请。现申请执行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尚未执行完毕,张新华、于建群注销公司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一条的情形,故请求追加张新华、于建群为(2020)渝0116执2986号案件被执行人,对原被执行人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交了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工商查询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作为证据。 第三人张新华、于建群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请求分期偿还剩余本金,不支付利息。 本院查明,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渝0116民初9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渝0116执2986号,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金99590.11元及利息。 另查明,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9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张新华、于建群两人,两人分别认缴出资1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19年5月27日。2017年1月5日,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1200万元,其中张新华认缴出资600万元(认缴时间2069年5月27日),于建群认缴出资600万元(认缴时间2069年5月27日)。2017年1月9日,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20年9月14日,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并递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申请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2020年10月29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核准了注销申请,被执行人公司注销。现申请执行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追加被执行人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张新华、于建群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工商查询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作为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张新华、于建群为本院(2020)渝0116执298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张新华、于建群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被执行人四川艾丽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倪晓晶 审判员程鹏 审判员黄双平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代婷 书记员陈倩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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