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建、胡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282民初385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灵宝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新建与被申请人胡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豫1282民初38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胡兵名下银行存款226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8月17日,申请人王新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胡兵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保全费246元,由申请人王新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晓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伍晓飞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