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长勇
联系方式:0915-5215511
注册时间:2014-12-01
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65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沈娜娜、陈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921民初1102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汉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某某、沈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利息10809.82元,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365‰从2019年5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31日,被告陈某某、沈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书面向原告申请借款10万元,并于同日与原告签订了《农户小额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约定月利率为8.91‰,按月结息,并约定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向借款人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罚息(即月利率13.365‰)。原告按约向被告陈某某个人账户放贷10万元,被告却未按期还款,多次催收无果,故依法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陈某某、沈某某辩称,陈某某的朋友之前向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帮朋友倒据,被告也没有用这个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某某、沈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31日,被告陈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汉阴农商行提出贷款申请,双方于2018年5月13日在汉阴农商行蒲溪支行签订《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汉阴农商行向陈某某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期12个月,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91‰,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到期还本,分期付息。同时双方约定如贷款逾期,则逾期利息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罚息。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配偶承诺在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借款本息。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即向被告陈某某XXXXXXXXXXXXXXX7745账户发放了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某某、沈某某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某某、沈某某共同向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0809.82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13.365‰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某某、沈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候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冯倩
判决日期
2021-09-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