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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朝钧
联系方式:010-68207615
注册时间:2006-08-10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老楼0206房间
简介:
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服务;节能技术咨询;节能方案设计;施工总承包;销售机械设备、通用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建筑材料。(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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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森茂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广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649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陕西森茂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显通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显通五公司)、古浪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浪鑫淼公司)、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世纪源博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申请再审,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判决对应付工程款的数额认定错误。本案工程结算价款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认定。且案涉鉴定报告未参考合同清单标准,而是依据当地“民建工程标准”,导致工程款鉴定数额远低于实际数额。2.原判决未支持机械租赁费、人工费等损失错误。北京世纪源博公司、山东显通公司、山东显通五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导致案涉工程停工。在工程未交付前施工合同未解除,为保证工程质量不受损害,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因此产生的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等损失,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判决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发包合同无效,而本案中古浪鑫淼公司与北京世纪源博公司签订的发包合同有效,违法分包人北京世纪源博公司、山东显通公司、山东显通五公司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原判决判令仅由古浪鑫淼公司承担责任错误。(三)在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未明确要求承担鉴定费的情况下,原判决应当按照案件情况判决各自负担的数额,但原判决对此既未释明也未判令由当事人分担,明显错误。 山东显通公司、山东显通五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的再审申请。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李广柱,且案涉工程存在层层转包。山东显通公司让李广柱停工撤场后,李广柱又为北京世纪源博公司施工,因施工前未与山东显通公司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计量与确认,也未进行证据保全,导致山东显通公司与北京世纪源博公司的施工量无法区分。(二)山东显通公司未对陕西森茂闳博公司及李广柱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没有实际参与施工,不涉及损失赔偿。李广柱应山东显通公司要求停工后,又按北京世纪源博公司要求施工,施工行为并未停止,只是发包主体变更为北京世纪源博公司和古浪鑫淼公司。因此,陕西森茂闳博公司、李广柱所主张的停工损失与周转材料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陕西森茂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广柱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宏宇 审判员吴笛 审判员张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晓宇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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