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孙鹏飞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753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鹏飞及一审被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北电四川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青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北电公司与北电四川分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孙鹏飞工程款1400000元(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该款项已经扣除北电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赔偿款项(户名:孙鹏飞,账号:62×××7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一支行)。
案涉工程为果洛项目及玉树项目。上述调解款项已经包含了果洛项目欠付工程款,因此孙鹏飞无权再对果洛项目主张工程款。对于玉树项目,因本调解协议是基于各方均认可的“截止2018年2月1日,移动青海公司向北电公司支付玉树项目工程款17346843.1元”事实,故除17346843.1元外的剩余款项,孙鹏飞、北电公司及北电四川分公司有权根据《项目经营承包责任书》的约定另行主张。
二、如北电公司及北电四川分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北电公司及北电四川分公司应以1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孙鹏飞支付逾期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经计算,北电公司及北电四川分公司应向孙鹏飞支付12545.5元,该费用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与调解款项一并支付孙鹏飞);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0180元,由北电公司承担。
四、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本诉、反诉再无其他争议。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陈宏宇
审判员吴笛
审判员张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静
书记员李晓宇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