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创域金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0822民初1845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市创域金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武汉市创域金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安装费88000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9月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协商达成一致,由原告为被告安装蒙华铁路上四套THDS设备,安装费用合计88000元,原告于2019年9月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同年9月所有设备安装完成,工程所属的蒙华铁路也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通车运营。蒙华铁路线路开通运营至今设备运用正常,被告方未对原告负责的施工质量提出任何异议纠纷。自原告开始施工后截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要安装费并出具律师函催要安装费用,但被告未支付任何安装费用,现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原告安装费用88000元以及延期支付产生的利息,以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刘美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罗志章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