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高安市分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赣09民辖终85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高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赣0983民初2103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广播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1.2019年6月1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家电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广播公司除按合同约定交付电视机外,还需提供全部产品与标准化安装调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前述设备、随附物品、技术资料、业务培训、技术服务等内容,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地在江西省高安市,而不是被告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2.张力民系银江公司的全权授权代表,负责广播公司交付的家电所有安装、调试、验收,就银江公司承揽的高安市中医院工程,银江公司没有委派过第二个工作人员来负责,整个工程的工作人员都是张力民雇请的,因此张力民不仅仅是收货人,而且是整个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所以张力民出具的收条、欠条均是合法有效的;3.2019年6月11日,双方签订《家电购销合同》后,张力民于2020年6月17日代表银江公司对管辖权约定予以了变更,广播公司认为张力民在欠条上对管辖权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被上诉人银江公司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挺
审判员邓育军
审判员胡劲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袁盼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