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1524执32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4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65966.67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3月17日、4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股票、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等,线上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线下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暂未能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绪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标的额265966.67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265966.67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郭伟
审判员夏绪军
审判员杨成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宝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