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福、曹希新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甘0321执1720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金福、曹希新、曹荣与被执行人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7月7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福、曹希新、曹荣于2021年8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1年9月7日交纳案件款55284.36元,并支付双倍迟延履行利息4028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判决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卢泰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丽娟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