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06执异289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四川宏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忠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鼎公司)、王某2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王某对本院查封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网签或备案号2××7,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之一)、成都市金牛区房屋(权0×××9,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之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王某称,其系杨某与王某2之女,其父母于2017年12月18日离婚时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其所有,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案外人。请求依法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的查封。
本院查明,宏忠公司与琅鼎公司、王某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宏忠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川0106民初5257号民事裁定,并于2019年5月5日及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川0106执保7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两套案涉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法律文书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向成都市新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5月6日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
同时查明,杨某与王某2原系夫妻关系,王某系二人婚生女。杨某与王某2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两套案涉房屋归王某所有。
另查明,案涉房屋之一登记的买受人为王某2,网签(或备案)时间为2015年1月21日,抵押权人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街支行,被担保债权数额800000元。案涉房屋之二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某2、杨某,各占50%份额,登记时间为2007年12月3日。
上述事实,有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房屋信息查询记录、离婚协议、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王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李旭
审判员程曼
审判员许小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晓静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