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
联系方式:024-23940092
注册时间:1991-12-05
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简介:
一般项目:铁路、公路、市政、房屋建筑、水利水电、隧道、桥梁、城市轨道交通、钢结构、土石方、铺架、土木工程建筑、信号、通信线路安装、电气化、环保水处理、装饰装修、暖通制冷、幕墙施工,锅炉安装,管道安装,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检测试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改造、租赁,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含桥梁构件)、建筑材料、钢材销售,矿山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民辖终508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6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管辖权裁定书应予撤销。本案属于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纠纷,不属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二、民事法律尊重和保护意思自治,书面协议选择的法院并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约定了管辖法院为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因此,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是本案各当事人一致的选择。 被上诉人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约定管辖无效。施工地点在沈阳市于洪区,本案应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当时约定的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是因为该合同是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我方没有注意到。 被上诉人沈阳市市政公用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史致鹤 审判员赵梦辉 审判员韩彩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倩倩
判决日期
2021-09-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