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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
联系方式:0315-3220055
注册时间:1997-04-01
公司地址:唐山丰润区幸福道16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设计;测绘服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结构制造;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节能管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电气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仪器仪表修理;园区管理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计量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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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塞格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1民终14222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塞格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格尔公司)、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原审第三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第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十二冶集团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由宏润公司向塞格尔公司支付工程款524198元以及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或改判二十二冶集团在尚未支付宏润公司长白新城二期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对塞格尔公司支付工程款524198元以及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之责任;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遗漏认定部分事实。二十二冶集团一审中已经举证说明,宏润公司结算值13055189元的具体构成中已经包含塞格尔公司的结算值524198元,且二十二冶集团对宏润公司的累计已付款为11683200元,因宏润公司欠交发票,目前尚有137万余元余额未付。2.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本案争议源于宏润公司违反会议纪要之约定,拒不履行付款和开具发票的义务;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由宏润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或改判上诉人在欠付宏润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塞格尔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责任。 塞格尔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宏润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二十二冶第一公司述称,同意二十二冶集团意见。 塞格尔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宏润公司支付工程款524198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二十二冶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宏润公司、二十二冶集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28日,二十二冶集团与宏润公司签订两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二十二冶集团将沈阳市和平区长白新城二期保障性住房1#楼及2#楼、4#楼工程分包给宏润公司。之后,二十二冶集团又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零工劳务工程分包给塞格尔公司,塞格尔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2017年7月13日,塞格尔公司、二十二冶集团、二十二冶第一公司及宏润公司等相关负责人就长白新城二期各家分包结算情况进行协商,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如下:“1.水电安装工程唐山珑华最终结算值为3794056元(含税),该价款由项目部结算在镇江宏润分包合同中,由镇江宏润支付给唐山珑华,唐山珑华支付给镇江宏润税金180000元,镇江宏润负责开具工程发票。2.大临及其他工程塞格尔最终结算值524198元(含税),该价款由项目部结算在镇江宏润分包合同中,由镇江宏润支付给塞格尔,塞格尔支付给镇江宏润税金30000元,镇江宏润负责开具工程发票。3.镇江宏润2017年8月1日前按合同要求及项目部结算值给项目部开具足额工程发票。镇江宏润与项目部2017年7月20日前核对付款及应付账款金额,发票开具后各方履行付款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塞格尔公司现已将30000元税金给付宏润公司,但宏润公司未按会议纪要履行付款义务,故塞格尔公司诉讼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二十二冶集团与宏润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二十二冶集团将零工劳务工程分包给塞格尔公司,塞格尔公司与二十二冶集团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塞格尔公司、二十二冶集团及宏润公司就塞格尔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已在会议纪要中予以确认,虽然会议纪要确定该笔款项由宏润公司支付给塞格尔公司,但根据庭审时各方的陈述及会议纪要的内容能够认定会议纪要确定由宏润公司支付塞格尔公司工程款的目的是由于塞格尔公司与二十二冶集团之间没有签订分包合同,二十二冶集团不能直接向塞格尔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是由二十二冶集团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宏润公司后再由宏润公司支付给塞格尔公司,然后由宏润公司给二十二冶集团开具该部分款项的发票,由此可见塞格尔公司与宏润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宏润公司只是代二十二冶集团向塞格尔公司转付工程款。由于二十二冶集团与宏润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尚未全部结清,宏润公司主张二十二冶集团未将该部分款项给付宏润公司,因此未能向塞格尔公司支付该笔款项,二十二冶集团在支付给宏润公司的工程款中也未明确注明哪笔款是支付塞格尔公司的工程款,因此无法证明二十二冶集团已将塞格尔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给付宏润公司,二十二冶集团关于应由宏润公司向塞格尔公司支付该笔款项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由宏润公司没有向塞格尔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与塞格尔公司存在分包合同关系的二十二冶集团应承担给付塞格尔公司工程款的义务。塞格尔公司与宏润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因此塞格尔公司要求宏润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宏润公司、二十二冶集团之间的工程造价如何进行结算与塞格尔公司无关,二十二冶集团可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另行解决其与宏润公司之间的结算与付款事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塞格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4198元;并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6元,由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二十二冶集团同意由其直接向塞格尔公司付款并在其与宏润公司的结算值中进行相应扣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56元,由上诉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倩 审判员孙菁蔓 审判员陈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吕慧子 书记员孙芮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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