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建、刘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622执恢810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蒙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85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建与刘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卡存款进行了冻结,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19)皖1622民初8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汪丽
审判员丁梅
审判员刘孟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金池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