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陈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湘0181执449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你(单位)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27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8月23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支付案款1016491.88元及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7019元及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陈荣付款账号:80×××95
陈潇潇付款账号:80×××94
付款备注:(2021)湘0181执4492号
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
合议庭
特此通知。
承办法官:左凯
联系电话:134××××5622
本院地址:浏阳市环府路1号
邮编:410300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