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503民初92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川0503民初9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45680.3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746元,由申请人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玳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倩
书记员陈琳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