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某某海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83执2520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某某海产有限公司、郝某、管某、张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2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262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91803元,执行费93650元(未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大连某某海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1)庄河市黑岛镇(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XXXXXXXX号,建筑面积:2643.62㎡)的房屋;(2)庄河市黑岛镇(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XXXXXXX号,建筑面积:3104.02㎡)的房屋;(3)庄河市黑岛镇(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XXXXXXX,建筑面积:3223㎡)的房屋,予以查封(暂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李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昱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