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皖08民辖终118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6民初2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裁定:驳回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皖0826民初2665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将案件移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及龚选春之间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应当受到合同约定的约束;2、本案案由仅是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应以上诉人住所地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龚选春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叶武
审判员金京
审判员陈世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储金津
书记员吴佳佳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