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161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恩斌
联系方式:0794-8284512
注册时间:2003-11-28
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设备安装、公路桥梁工程、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上经营项目凭资质证书经营);钢、铝门窗制作、安装;城市规划编制设计、人防工程设计、环保工程设计、设计施工一体化;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规划、建筑工程、人防工程、环保工程的咨询服务;进出口经营权(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皖08民辖终118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6民初2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裁定:驳回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皖0826民初2665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将案件移送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及龚选春之间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应当受到合同约定的约束;2、本案案由仅是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应以上诉人住所地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龚选春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叶武 审判员金京 审判员陈世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储金津 书记员吴佳佳
判决日期
2021-09-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