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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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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霞、徐国辉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5执复41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黄海霞不服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5执异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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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霍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20)皖1525刑初字第97号-75查封令一案中,异议人黄海霞对该院查封徐国辉位于安庆市桐城市××房屋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黄海霞异议请求:终止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5执保37号执行裁定(查封徐国辉位于安庆市桐城市××,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号的房屋)。事实和理由:案涉房屋是徐国辉与妻子黄海霞共同财产。购房的首付款以及之后的贷款都是黄海霞个人出资,徐国辉没有出资。另外,案涉房屋是黄海霞夫妻的唯一住房,里面住着两个老人(徐国辉妈妈还有精神疾病)及小孩,如果执行了,全家没有地方居住。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举行了听证,黄海霞到庭参加了听证。因徐国辉在监狱服刑不能到庭,该院已庭前通知其提交书面意见,徐国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霍山县人民法院查明:徐国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该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皖1525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徐国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徐国辉参与组织卖淫期间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2月9日,该院作出(2020)皖1525刑初97号-75查封令,决定对霍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随案移送清单》中未实际查封的徐国辉位于安庆市桐城市××,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21年2月3日起到2024年2月2日。该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该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皖1525执保37号。 2001年2月5日,黄海霞与徐国辉登记结婚。2009年8月20日,徐国辉与桐城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67000元价格购买了桐城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安庆市桐城××市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4.13平方米。2010年8月30日,案涉房屋办理了登记手续,徐国辉是房地产权利人,证号为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号。 霍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黄海霞与徐国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黄海霞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故异议人黄海霞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皖1525执异19号执行裁定:驳回黄海霞的异议请求。 黄海霞申请复议称:案涉房屋是徐国辉与黄海霞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购房的首付款以及之后的贷款都是黄海霞个人出资,徐国辉个人工资入不敷出没有出资。另外,案涉房屋是黄海霞家庭的唯一住房,里面住着两个老人(徐国辉妈妈还有精神疾病)及读书的小孩,如果执行了,全家没有地方居住。综上,请求撤销霍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1525执异19号执行裁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对霍山县人民法院异议裁定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审查查明:2021年7月22日,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国辉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并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皖1525执707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徐国辉名下的位于安庆市桐城市××[房地产权证号:桐房地权证2010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桐国用(2010)第××号]
判决结果
驳回黄海霞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1525执异1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西湖 审判员徐学文 审判员龚江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窦祖超 书记员卫伟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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