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朝东、龙和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湘1126财保24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乐朝东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县支行账号为62×××26的存款2000元、龙和平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县支行账号为62×××47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宁远县舜陵镇逍遥岩处房屋作为担保(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宁房字第××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乐朝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县支行的存款2000元(账号:62×××26),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龙和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县支行的存款40000元(账号:62×××47),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远县舜陵镇逍遥岩处的房屋一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宁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0元,由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关茂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冯梅兰
代理书记员刘海兰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