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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72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春华
联系方式:0746-7223362
注册时间:2015-12-16
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舜陵镇泠江东路66号
简介:
(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结算业务;(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6)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劵;(7)从事同业拆借;(8)从事借记卡业务;(9)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0)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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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小位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湘1126财保25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姜小位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账号为62×××06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宁远县舜陵镇逍遥岩处房屋作为担保(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宁房字第××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姜小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的存款30000元(账号:62×××06),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远县舜陵镇逍遥岩处的房屋一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宁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关茂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冯梅兰 代理书记员刘海兰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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