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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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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标、吴森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1302执恢982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国标与被执行人吴森林、袁小斌、李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的(2017)湘1302民初4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森林、袁小斌、李金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国标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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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国标与被执行人吴森林、袁小斌、李金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到位295600元。经本院审查,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湘1302执恢98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即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7)湘1302民初41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曹勤武 审判员谭周祥 审判员廖晖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苗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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