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荣鼎物资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16执异632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济南荣鼎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荣鼎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局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荣鼎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济南荣鼎公司称,申请人曾依据生效判决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津0116执10341号,至今未执行到任何钱款。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股东为中建六局,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建六局与六局三公司存在人员混同、财务混同。
中建六局称,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六局三公司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中建六局与六局三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
本院查明,济南荣鼎公司与六局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济南荣鼎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津0116执10341号,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663870.29元。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六局三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其中房产总建筑面积18000余平方米;轮候查封了六局三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春风里11-1-101、11-1-401、11-2-103、11-3-402、13-1-101、13-1-301、13-4-101不动产七处,总建筑面积600余平方米;轮候查封了六局三公司名下车辆及部分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0)津0116执103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局三公司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六局系其唯一股东。2015-2018年度,六局三公司均进行了合并财务报表审计,并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报告。北京双斗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在对六局三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对于六局三公司的资产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19年7月3日出具六局三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的专项审核报告
判决结果
驳回济南荣鼎物资有限公司追加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常红旭
审判员魏星
审判员葛新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王甘雨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