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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22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2-27128532
注册时间:1985-04-04
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施工(壹级);管道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阴极保护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限安装);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施工;环保工程施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凿井工程(限分支机构);自来水、热力、煤气表具安装;机电设备和锅炉的采购及安装;自动化设备、供水设备、成套给水设备、净水处理设备、高低压配电柜设备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承包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与以上相关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业务;钢卷管、管件制造;机加工、保温管及管件制造;塑料管材管件生产及施工(限分支机构经营);普通货运;器材租赁;物资销售;自有房屋的租赁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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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10执2264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29174元,执行费4838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5月14日、2021年5月16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信息及天津市内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21年6月17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补助资金34万元,轮候冻结无法处置; 5、2021年7月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天津市东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补贴资金329174元,暂时无法处置; 6、2021年8月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0-585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9月10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郑青竹 审判员王顺 审判员李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厉成斌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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