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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4315万元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
联系方式:010-63918999
注册时间:1992-03-17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
简介: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工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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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电红莲劳动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2民初15780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科工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电红莲劳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红莲劳服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郝卉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电科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左静峰,被告红莲劳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俊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华电科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华电科工公司与红莲劳服中心委托合同关系于2018年11月7日解除;2.判令红莲劳服中心返还华电科工公司收取的租金936049元;3.案件受理费由红莲劳服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3月,红莲劳服中心成立,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后,电力工业部电力机械局(原告前身)委托红莲劳服中心负责北京市西城区红莲中里7号楼、万寿路6号楼两栋住宅楼的物业服务和房屋租金收取等工作。自1999年8月起,红莲劳服中心开始负责涉案房屋的物业服务和房屋租金收取。截止起诉前,前述房产中大部分已经房改分配给职工个人,但仍有19套约两千平方米的房产没有房改,产权仍属华电科工公司。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由红莲劳服中心出租上述房产,并用物业费和上述房产租金收益支付员工工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等。2004年8月,红莲劳服中心改制为民营单位,但上述管理模式仍未改变,红莲劳服中心继续使用物业费及房产出租收益支付相关物业管理人员工资和物业管理支出。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性文件,要求国有企业家属区水、电、暖和物业管理职能从国企剥离,转由社会专业单位实施管理。华电科工公司向红莲劳服中心提出,双方委托关系已因不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而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自2017年始,华电科工公司按照国家“三供一业”政策要求与红莲劳服中心商谈退出移交事宜。2018年11月,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关于北京红莲中里7号楼和万寿路6号楼物业分离移交的备忘录》,约定红莲劳服中心同意退出红莲中里7号楼和万寿路6号楼的经营和管理,并移交物业管理全部资料和房屋租赁清单。但签订备忘录后,红莲劳服中心拒绝履行,经华电科工公司多次沟通后仍拒不移交相关资料和资产处置情况,自2019年至今继续向租户收取租金936049元。故,华电科工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红莲劳服中心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纠纷案件范围。华电科工公司与红莲劳服中心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而是上下级关系。本案的物业委托关系是在1998年左右建立的,建立关系时红莲劳服中心实际是华电科工公司设立的一个企业,三个股东全部都是华电科工公司的职工,设立红莲劳服中心的目的就是为了管理华电科工公司的家属院,收取租金、管理物业、自负盈亏,而且红莲劳服中心是基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现华电科工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根据国家政策是指要求国有企业从家属区的物业管理退出交由社会管理,现在华电科工公司根据文件要求红莲劳服中心退出管理,实际默认为是企业的一部分,双方明显是上下级关系,物业委托服务关系是属于华电科工公司企业内部间承包经营问题而不是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在2018年11月7日红莲劳服中心退出物业管理达成一致意见,华电科工公司提供的备忘录不合法,名为备忘录实际是合同,只有一方落款,既没有盖章也没有签字,落款的章盖在空白处而没有在应该盖的地方,红莲劳服中心的名称与备忘录中乙方的名称不符,红莲劳服中心不应对备忘录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红莲劳服中心没有见过备忘录,不久前红莲劳服中心刚刚挂失公章及营业执照,备忘录不合法不真实,应属无效。红莲劳服中心亦提出,双方没有就退出委托关系达成一致,华电科工公司要求红莲劳服中心返还租金是华电科工公司单方计算的数额,红莲劳服中心不予认可。综上,红莲劳服中心不同意华电科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红莲中里5、7号楼房屋所有权人为国家电力公司电力机械局。 1999年3月10日,电力工业部电力机械局向红莲劳服中心出具委托书,内容为:经研究决定,电力机械局房屋产权委托红莲劳服中心负责管理。1999年3月10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机械局出具的证明,由于我单位机构调整,现有韩俊军、许建华、隋锡竝等八位同志属内部待岗人员。 1999年3月18日,电力工业部电力机械局向红莲劳服中心出具委托书,内容为:经研究决定电力机械局宿舍区的社区服务房屋修缮、安全保卫、卫生绿化、水电维修、房屋租金、取暖、垃圾清运等费用的收取由你们负责。 1999年3月23日,红莲劳服中心成立,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资金3万元,个人资本金3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红莲中里7号楼。后红莲劳服中心入住红莲中里7号楼和万寿路6号楼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1999年5月13日,电力工业部电力机械局出具委托书,内容为:经研究决定,我公司所管万寿路、红莲中里宿舍委托红莲劳服中心负责管理,上述宿舍的地下室租金由该中心收取(自九八年起)。 2002年9月21日,电力工业部电力机械局向红莲劳服中心出具委托书,内容为:经研究决定原电力部电力机械局位于宣武区广外红莲小区中里7号楼及海淀区万寿路新六楼交于下属红莲劳服中心管理及无偿使用场地。物业管理及相关费用收取由你中心负责。其中交于下属红莲劳服中心管理及无偿使用场地为手写。 2016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7年10月17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下发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年9月27日,华电科工公司与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北京红莲中里7号楼、万寿路6号楼家属区“三供一业”物业分离移交正式协议》,约定由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北京西城区红莲路红莲中里原电力机械局家属区物业管理。诉讼中,红莲劳服中心与华电科工公司均认可,此后由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红莲劳服中心不再提供物业服务,但继续收取房屋租金。 2018年11月7日,红莲劳服中心出具《关于北京红莲中里7号楼和万寿路6号楼物业分离移交的备忘录》,载明:2018年11月6日,华电科工三供一业北京区域小组与北京红莲中里劳动服务中心经协商就红莲中里7号楼和万寿路6号楼家属区物业分离移交达成一致。1.北京华电红莲中里劳动服务中心同意按三供一业要求退出红莲中里7号楼和万寿路6号楼经营和管理。2.北京华电红莲中里劳动服务公司同意于2018年11月16日前向小组移交红莲中里7号楼和万寿路6号楼物业管理全部资料和房屋租赁清单。3.北京华电红莲中里劳动服务公司同意2018年11月19日向小组腾退一间办公室。4.区域小组和北京华电红莲中里劳动服务公司韩俊军、许建华存在分歧另行协商。5.华电科工三供一业北京区域小组依据三供一业政策对北京华电红莲中里劳动服务公司的三名员工给予一次性终止劳动合同补偿。该备忘录尾部由法定代表人韩俊军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红莲劳服中心备忘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该备忘录中出现红莲中里劳动服务公司和华电中里劳动服务中心多个主体,与红莲劳服中心名称不符,且盖章在空白处没有在落款处,协议主体与红莲劳服中心无关。 另查明,1999年6月17日,电力工业部改冠为国家电力公司,其下属事业单位电力机械局划转至国家电力公司并改名为国家电力公司电力机械局。1993年,原能源部电力机械局改称电力工业部电力机械局(华电机械总公司)。1993年中国华电电站管道工程公司更名为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公司。1996年华电机械总公司撤销,并入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总公司。1997年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总公司更名为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公司;2001年更名为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2004年更名为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更名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委托书》《关于北京红莲中里7号楼和万寿路6号楼物业分离移交的备忘录》《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企业法人工商登记资料、《关于限期完成物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函》、华电科工公司改制材料、《物业分离移交正式协议》《委托书》《委托书》《证明》,还有庭审笔录和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确认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电红莲劳动服务中心合同关系于2018年11月7日解除; 二、驳回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60元,由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90元(已交纳),由北京华电红莲劳动服务中心负担7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郝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义嫔 书记员胡玉亚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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