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格尔旗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内0622执1197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准格尔旗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罚款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20)内0622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19.3692万元,执行费53368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于2020年8月5日给被执行人送达(2020)内0622执11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0年8月份至2020年12月份期间,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进行了传统财产查控,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
3、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赵硕
审判员张霞
审判员高振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祁月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