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承友、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503民初2981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承友与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杨孝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穆志超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王承友于2021年0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承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王承友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程如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牛露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