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冷仲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02执750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的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冷仲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2016)湘01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芙民再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湘民再19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申请执行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冷仲华返还依据(2016)湘01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芙民再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的款项,超过(2019)湘民再1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额1176407.63元及利息145278.17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9日,之后的利息已1176407.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及执行回转费用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冷仲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1176407.63元及利息145278.17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9日,之后的利息已1176407.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史作雷
审判员杨骐铭
审判员彭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田雯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