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尹陆海
联系方式:0379-60176086
注册时间:2002-01-04
公司地址: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8016室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机械化施工装卸;汽车租赁;机械设备、房屋出租;混凝土构建制造;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土木建筑工程研究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设计。
展开
陕西科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陕05执复38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陕西科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3执异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荔县法院提出异议称,大荔县人民法院受理陕西科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2021)陕0523执332号,该院查封冻结异议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为3605XXX000057的账户,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保障农民共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和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文之规定。现依法提出申请,请求立即解除农民工专用账户,户名: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航空工业城南区生产区三标段项目经理部(账号:3605XXXX00005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的冻结。 大荔县人民法院审查查明,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7日作出(2019)陕0523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2021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陕西科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为3605XXXX000057的银行账户系异议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南昌航空工业城南区生产区三标段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大荔县人民法院认为,《保障农民共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故异议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3605xxxx000057)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符合以上条例规定的情形。故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要求解除上述农民工专用账户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解除对户名: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航空工业城南区生产区三标段项目经理部(账号:3605xxx00057)的冻结。 复议申请人陕西科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为3605xxx00057的银行账户继续予以冻结。事实及理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大荔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21年3月18日,复议申请人收到了大荔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3执异15号执行裁定,该裁定书载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为3605xxx00057的银行账户系被执行人承建南昌航空工业城南区生产区三标段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裁定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现复议申请人不服该裁定,提出复议。复议申请人认为,认定某一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需要有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撑,但申请人并未看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任何有关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账户的证明材料,该账户具体是否为农民工工资账户,请依法核实。被执行人公司系国有企业,法院查封的银行账号中除该账户外,其余账户均无财产。现被执行人公司正常存续且一直承接和实施项目,但其却通过多种途径非法恶意逃避债务。请依法查明相关事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规定,除法律另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或工资保障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或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保法(2020)93号文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我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维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3执异15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大荔县人民法院审查查明的事实相同
判决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陕西科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3执异1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丰 审判员鱼小强 审判员袁军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苏宁
判决日期
2021-09-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