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新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11财保51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县新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8月12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长沙县新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蒋忠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易炼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