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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童建军
联系方式:0570-3036208
注册时间:2005-07-18
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53幢7层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给排水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公路养护;绿化养护;对外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河湖整治工程;保洁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旅游景区开发;林业种子生产、经营;水果种植及销售;农业及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施工劳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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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旭联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302民初12874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旭联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联公司)与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卓越遵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兰,被告卓越公司、卓越遵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洪玉、卢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旭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遵义旭联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被告(购货单位、甲方)因承建“遵义师范学院新蒲校区一标段”项目所需,与原告(供货单位、乙方)签订《材料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该项目供应保温砂浆、抗裂砂浆,被告按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并分批付款。在被告每次付款前,先由被告委托代理人方华平确认原告供应的货物量后,双方在《材料款支付表》上签字确认每次的付款金额。2016年4月10日,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供应货物货值1400元,且双方就前期未付材料余款进行对账为221000元,双方就未付款项签署《材料款支付表》。2017年1月26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10万元。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材料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经原被告双方2016年4月10日后确认货款余款为222400元(221000元+1400元),至今被告只付了10万元,未付1224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具状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为谢。 被告卓越公司、卓越遵义公司辩称,原告诉称与被告签订合同不属实,材料供货合同购货单位为卓越建设集团公司,此外合同签章是卓越集团遵义师范学院新蒲校区建设工程项目部合同专用章,并非被告公章。原告的债权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根据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按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并分批付款,按月供货量80%付款,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供货,余款在工程完工后2-3个月内付清的约定,供货款的结算时间最迟为工程完工后3个月,合同约定的工程为遵义市师范学院新蒲校区一标段,早在2016年就已完工,从2016年到2021年已超过3年,此外,工程完工的三年内原告从未找被告主张债权,所以原告的债权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卓越遵义公司为卓越公司的分公司,卓越公司为遵义市新蒲新区遵义师范学院(遵义大学)新蒲校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第一标段中标承建方。 2014年11月卓越遵义公司、卓越公司员工方华萍以卓越集团遵义师范学院新蒲校区建设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名义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材料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1.购货单位卓越建设集团公司师院一标,供货单位遵义旭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工程名称遵义市师范学院新蒲校区一标段,工程地点遵义新蒲新区;2.产品名称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抗裂砂浆;3.付款方式及期限为按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并分批付款,按约供货量80%付款,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供货,余款在工程完工后2-3个月内付清;4.其他。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2016年4月10日经被告员工方华萍、殷志浩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2400元,卓越遵义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余款122400元被告未予支付,2019年1月19日原告曾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欠款并拍摄对账单一份
判决结果
由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遵义旭联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400元。 案件受理费1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赵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琳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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