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忠、雷剑平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湘1003财保176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丽忠、雷剑平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全毅鹏、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王丽忠、雷剑平自愿提供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DM20214310000000××××)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全毅鹏、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95元,由申请人王丽忠、雷剑平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曾郴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钟检
书记员黄志超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