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雷廷军
联系方式:0371-56563860
注册时间:2018-08-24
公司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9层
简介:
农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其中农业保险及其他涉农保险保费收入总和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展开
曹保全、胡阳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1625民初3148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郸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保全与被告胡阳阳、侯彭飞、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保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被告侯彭飞、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兴、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阳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曹保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暂计65000元,在庭审中确定要求赔偿的数额为67683.8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8日9时许,被告胡阳阳驾驶豫P×××××轻型栏板货车,顺郸城县双楼乡庙集村至铁庄公路自北向南行使至万家鸿玻璃厂门口时,撞到同向行驶由原告骑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原告受伤及人力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在郸城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12天,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现原告已经出院,由于伤情严重,仍需要在家静养,不能工作。该事故经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阳阳负事故全部责任,人力三轮车方曹保全无责任。被告侯彭飞为该货车在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综上所述,被告胡阳阳违法驾驶车辆造成原告受伤及三轮车损坏,该损失应当由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胡阳阳未答辩。 被告侯彭飞辩称,被告侯彭飞是豫P×××××轻型栏板货车车主,对交通事故没有责任。车辆是被告胡阳阳驾驶的,胡阳阳是被告侯彭飞的雇佣司机,我们签订的有合同,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应当由胡阳阳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另外被告侯彭飞为原告在医院门诊垫付医疗费537.03元,为原告垫付住院押金400元。要求保险公司返还。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根据庭审调查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且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我公司愿意根据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另外原告的医疗费清单中存在一些不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的治疗费用,存在一些新冠病毒检测等无关的检查费用,不属于我公司应当赔偿的范围。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辩称,原告医疗费应当扣除非事故用药。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外,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诉讼费我公司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12月8日9时许,被告胡阳阳驾驶豫P×××××轻型栏板货车,顺郸城县双楼乡庙集村至铁庄公路自北向南行使至万家鸿玻璃厂门口时,撞到同向行驶由原告曹保全骑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原告曹保全受伤及人力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2012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豫P×××××轻型栏板货车方胡阳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人力三轮车方曹保全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于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3月30日在郸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2天,花费住院医疗费26616.87元(其中被告侯彭飞垫付400元),门诊检查治疗费用537.03元(被告侯彭飞垫付)。经诊断为I型颅脑损伤及多部位损伤。 豫P×××××轻型栏板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侯彭飞,其为该车在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不计免赔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系郸城县农村居民,在其住所地分得土地承包经营。河南省统计局统计,上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0282元,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49073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曹保全财产损失100元、医疗费17063元、护理费15058.02元、误工费15429元、交通费2240元,以上共计50827元(四舍五入); 二、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被告侯彭飞垫付医疗费937元(四舍五入); 三、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曹保全医疗费9153.9元、营养费2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以上共计16994元(四舍五入);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阳阳、侯彭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瑞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志昂
判决日期
2021-09-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