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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060万元
法定代表人:熊明东
联系方式:0791-83878695
注册时间:2001-11-27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二区璜溪大道39号
简介: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服务、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不含开采)、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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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洪、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3326民初125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清洪与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朝晖)、廖华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清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福、被告廖华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昭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8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江西朝晖为道孚县农村公路三年攻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方,被告廖华国为其项目管理人。2018年5月,被告江西朝晖将曲科龙村砂石路12.5公里、白日山村温泉路段3.3公里道路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后原告组织人员完成了承包路段的全部施工任务。2020年12月,原告与被告江西朝晖办理了最终结算并确认了欠款事实。因被告江西朝晖未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21年2月1日,在道孚县交通运输局的组织下,各班组与被告再次进行了欠款核对,被告江西朝晖承诺在2021年4月30日之前支付欠款,但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起诉。 被告江西朝晖公司辩称,一、被告江西朝晖与原告没有签订过任何分包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分包合同关系,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被告江西朝晖与原告既没有签订过分包合同也没有办理过任何结算,原告提供的相关《协议书》、《结算承诺书》等文件没有被告盖章,廖华国、樊勇也无权代表被告江西朝晖签订合同或办理结算,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所以原告与被告江西朝晖不形成分包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原告起诉被告江西朝晖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二、廖华国、樊勇系个人与原告联系和对接,原告有权主张廖华国、樊勇个人支付案涉款项而无权向被告江西朝晖主张权利。从原告起诉提供的材料反映,原告与廖华国、樊勇个人联系和对接,廖华国、樊勇的行为系个人行为,特别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反映廖华国、樊勇个人承诺向原告支付案涉款项还提供廖华国的个人房产作为支付担保,原告也接受了廖华国、樊勇个人的付款承诺,因此原告系与廖华国、樊勇个人形成了合同关系,原告有权主张廖华国、樊勇个人支付而无权主张被告江西朝晖支付。三、本案缺失必要的当事人即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道孚县交通运输局,应当追加道孚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本案的被告或者第三人,道孚县交通运输局2021年2月1日所组织的所谓“核对欠款”并未通知被告江西朝晖参与,被告江西朝晖不知情也没有参与,没有盖章确认,更没有授权廖华国、樊勇代表被告江西朝晖核对和确认欠款,道孚县交通运输局对此亦是明知的,所谓“核对欠款”并对后续付款进行安排系廖华国、樊勇个人与道孚县交通运输局的行为,对江西朝晖没有约束力,不能以此认定江西朝晖应承担给付责任。道孚县交通运输局对欠款进行确认并自愿给付部分款项,应当视为道孚县交通运输局自愿为廖华国、樊勇对案涉项目的负债承担债务加入的责任,其也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应当追加道孚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本案的被告或第三人,由道孚县交通运输局与廖华国、樊勇共同承担给付欠款责任。 被告廖华国辩称:一、被告廖华国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廖华国管理该工程的系列行为均是受江西朝晖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江西朝晖承担。2015年至今,廖华国受江西朝晖的委托,在“道孚县三年攻坚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中担任该项目管理责任人,主要负责该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核实工程量等工作。廖华国在管理该工程相关事项过程中签订的系列协议均是受江西朝晖的合法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江西朝晖承担。江西朝晖作为“道孚县三年攻坚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高清洪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即使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但因相关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江西朝晖也已收到发包方支付的所有工程款,故江西朝晖应当承担向高清洪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责任。二、江西朝晖主张,在道孚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各方进行工程款核对时,廖华国用自有房屋作为担保以确保工程款支付,因此视为廖华国与高清洪形成了合同关系,遂江西朝晖不再承担工程款支付的法律责任,该观点不能成立。所谓的廖华国用自有房屋作为担保支付工程款的《协议书》,系计算机打印文本,该《协议书》中并无任何一方签字确认,该协议从始至终并未生效,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该《协议书》中提及的房屋担保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相关房屋早已由廖华国处置给了其他债权人,房屋不复存在。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班组曾多次向江西朝晖讨要工程款无果,直到后来事态升级,相关政府部门亲自向江西朝晖发函要求积极处理此事,但江西朝晖依然表面上积极回应,实际却敷衍搪塞。因此施工班组以及道孚县交通运输局找到了作为项目管理人员的廖华国。迫于各方压力,为了维护事态稳定,廖华国才提出用自有房屋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这是廖华国作为该项目管理人员强烈的责任心和廖华国极力想要维护江西朝晖公司社会声誉的角度做出的行为,廖华国的行为理应得到江西朝晖的嘉奖,但江西朝晖却矢口否认曾授权廖华国代为管理该工程的事实,意图将所有的款项支付责任强加给廖华国,江西朝晖的主张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与法律规定相悖。三、对原告高清洪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没有异议。综上,廖华国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廖华国仅是代江西朝晖履行工程管理的义务,廖华国与高清洪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江西朝晖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方,高清洪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施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总包方自发包方处收取了全部工程款项,理应将相应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江西朝晖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对被告廖华国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协议书》拟证明在道孚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下,项目负责人廖华国向原告作了保证,保证于2021年4月30日前兑付拖欠的工程款,并以其房产和其他项目应收款向原告担保,被告廖华国应向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协议书》中班组欠款明细中虽无原告高清洪的签字,但被告廖华国在班组欠款明细中对所有班组欠款金额进行了签字确认。此确认行为应是对班组欠款及协议书的确认,故被告廖华国称该《协议书》并无任何一方签字确认,协议未生效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该协议中关于被告将鲜水河畔小区的商品房担保案涉款项的行为,因相关房屋早已被被告廖华国处分给其他债权人,且其担保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物权虽未设立,但此合同仍在双方签字确认,达成合意时成立,故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对该证据予以采纳。 江西朝晖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廖华国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江西朝晖于2015年至2017年承建道孚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2015年6月16日授权樊勇办理道孚县三年攻坚农村公路建设相关事宜,2018年2月1日授权廖华国办理道孚县三年攻坚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核实工程量并确认工作,2018年1月24日道孚县农领办因出现案涉工程的劳务班主未拿到劳务工资上访的情况,向江西朝晖发出《道孚县农村公路三年攻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关于立即清理拨付2017年农村公路建设劳务工资的函》,要求江西朝晖尽快兑现农民工工资。2018年1月24日江西朝晖向道孚县交通运输局发出《关于道孚县农村公路通村畅通工程劳务工资支付问题的函》,表明因该项目管理责任人廖华国、樊勇未能核实该项目的发放对象和资金额度,故请求道孚县交通运输局帮助江西朝晖做好核实付款对象和金额的工作。2018年1月29日因临近新年,案涉工程各劳务班组未能拿到工资,道孚县农领办特向江西朝晖发出《道孚县农村公路三年攻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关于立即派出授权委托人解决道孚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拨付滞后问题的函》,督促江西朝晖解决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问题。2020年12月17日江西朝晖与原告高清洪出具《结算承诺书》,表明高清洪承接江西朝晖所属项目道孚县三年攻坚(部分)农村公路的施工,项目已完工,结算并审计完毕,审计款总金额为14417589元,扣除税金、管理费、材料费、委托支付等费用,原告已收到9451250元,尚欠工程款180000元。2021年2月1日道孚县农村公路三年攻坚工程清欠领导小组组织江西朝晖道孚县项目部负责人廖华国、樊勇,班组负责人游仕明、毛永生等12人就拖欠民工工资、材料费、运输费等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书》并形成《班组欠款明细》,载明江西朝晖尚欠高清洪班组180000元。 另查明,道孚县交通运输局并非案涉工程的业主单位,且已将除相应税费外的案涉工程款已支付给江西朝晖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高清洪工程款180000元; 二、驳回原告高清洪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钦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向巴她姆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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