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发祥、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2民终224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庄发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3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3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庄发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554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张景强
审判员张丽
审判员龙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欧静
书记员徐鑫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