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1081执977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资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卫、李元辉、李百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元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2021年9月30日以前归还贷款本金1万元;2021年12月30日以前归还贷款本金99万元及相应利息;2022年12月20日以前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3年12月20日以前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
二、如被执行人李元辉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则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2021)湘1081执977号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卫、李元辉、李百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刘华
审判员何学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剑
书记员罗强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