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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蒋东明
联系方式:0851-82599865
注册时间:2009-05-21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州金融城BL区北二塔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按总行授权范围内经营。(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须持行政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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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许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115民初5939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因与被告许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625.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03月29日的利息为1188.70元、罚息812.46元、复利为245.94元,自2021年03月29日以后的罚息、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许建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许建波因个人消费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了《中信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放款方式为循环放款,贷款的提款有效期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同日,原告向被告许建波提供于2020年10月25日到期的借款本金8625.00元,双方约定:利息执行年利率为14.68%,逾期利息、利息复利年利率均为22.02%,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利随本清。2019年11月21日,被告出现逾期情形。截止2021年03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625.00元、利息1188.70元、罚息553.44元、利息复利245.94元。2021年04月0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如前诉请,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0元,保全费未实际产生
判决结果
一、被告许建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截止2021年03月29日借款本金8625.00元、利息1188.70元、罚息553.44元、利息复利245.94元及2021年03月30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以未清偿的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 二、被告许建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三、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00元,减半收取98.00元,由被告许建波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梁怀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丽 书记员邓雪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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